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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注意:不配戴头盔,曝光!处罚!(第二期)
发布日期:2023-05-08 15:33 访问次数:3592
头盔
是骑行者的最后一道防线
能在最危险的时刻救人一命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罚款50元、记1分。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罚款50元。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违反《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罚款20元。
为提升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宾阳县公安局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予以曝光,本期对4月28日至30日县内主要路口路段不配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下一步交警部门将对不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以下曝光部分违章照片
来源:宾阳县公安局